案例解析

增驾实习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0日,程某驾驶半挂车与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因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且违反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行驶中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程某的驾驶证属于自B2”转至“A2”的一年实习期内,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本人接受程某的委托参加诉讼,经庭前与我方的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代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两者规定不一致,应当以行政法规为准,故程某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实习期。

2、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当《中华人民共和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应当以行政法规为准。关于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投保人在声明中笼统确认表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其作了说明,但当“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时,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条款中“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的含义解释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适当的。

承办人:杨恒,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