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了,50余名职工债权岂能作为普通债权?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惠民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受理前,该企业拖欠原有50余名职工工资近12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将50余名职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50余名职工不服,委托邵兆井律师代理。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涉及人数众多,决定先推选出两个诉讼代表人,便于及时联系和沟通。经了解,惠民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与该50余名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们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并且由于该公司已经多年未经营,相关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均无从查找。代理律师遂逐个了解情况,询问具体的工作时间、工资情况,具体工作内容,通过查找2013年部分法院诉讼案件资料,找到50余名职工前期的诉讼材料。为尽快使50余名职工的权益得到维护,代理律师没有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而以破产职工债权确认纠纷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了50余名职工的债权为职工债权。惠民某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支付50余名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30余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破产职工债权的性质认定及案由选择。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职工债权的性质及清偿顺序,应找到最合适的案由及维权方式。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