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男2006年夏天相识,200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5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猛,2007年11月11日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后,刘某女多次要求李某男一次性支付李猛抚养费近30万元,并去李某男工作单位拉横幅威胁李某男。现李某男起诉请求确认其不是李猛的生物学父亲;李某男无义务支付李猛的抚养费;李某男与李猛之间不存在抚养及第一顺位继承的法律关系。
争议焦点 李某男是否是李猛的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一、确认李某男与李猛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男与李猛之间不存在抚养及第一顺位继承的法律关系;
二、鉴定费3000元由刘某女承担。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引起的纠纷,刘某女因未婚先孕错过终止妊娠的最佳时间,为让胎儿出生能正常拿到出生证明,急需登记结婚,可她的新男友还不满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其男友冒用哥哥的身份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并生育李猛,后因李某男获知实情大怒,其弟弟又冒用李某男身份与刘某女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婚生子由刘某女抚养,李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猛满18周岁。后来,因两人感情不和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各自与他人登记结婚。由于刘某女经济拮据,多次以离婚协议及李猛出生证明为依据向李某男索要李猛抚养费,给李某男带来诸多烦恼,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作为李某男的代理律师,我们多次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希望组织各方调解,因为我们担心刘某女拒不出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亲子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令人意外的是开庭时,刘某女准时到庭,并自述她自己也不确定李猛是李某男的孩子还是李某男弟弟的孩子,需要做亲子鉴定,但她坚决不申请做鉴定。此种情况下,原本十分确定是李猛亲生父亲的李某男弟弟也称不确定自己是不是李猛的亲生父亲,也不申请鉴定。见时机已到,我们代理李某男当庭提交鉴定申请书,之后,刘某女带着李猛如期配合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的DNA分析结果,不支持李某男为李猛的生物学父亲。
法律知识要点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