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滨州市某老旧小区,因夏季雨水较多,一栋楼房屋顶开漏水,居住在顶楼房屋的张某与顶楼另一户的业主李某商议,找施工队铺设楼顶沥青,花费近两万余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建筑物的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维修共有部分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全部业主共同承担,故张某与李某两人多次找同楼1至4楼业主沟通分摊维修费用,均无果,无奈之下张某和李某将1至4楼业主诉至法院,1至4楼业主认为自己并不住在顶楼没有维修义务,并且对维修金额提出异议。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房屋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当然,顶楼住户因直接遭受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较为迫切,其可以在有效通知其他业主并对维修方案进行磋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最后各方结算。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