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楼顶防水维修产生的费用不应仅有顶楼业主承担

 

一、基本案情:

滨州市某老旧小区,因夏季雨水较多,一栋楼房屋顶漏水,居住在顶楼房屋的某与顶楼另一的业主李某商议,找施工队铺设楼顶沥青,花费近两万余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维修结束后,某认为建筑物的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维修共有部分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全部业主共同承担,故张某与李某两人多次找同楼1至4业主沟通分摊维修费用,均无果,无奈之下张某和李某将1至4楼业主诉至法院1至4楼业主认为自己并不住在顶楼没有维修义务,并且对维修金额提出异议

  •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其他业主分担顶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李某在维修前未与相他相关业主共同商议,致使其他业主失去了参与顶维修的权利,其他业主也未能参与顶维修的协商过程,故对费用提出质疑意见也属合理。最后,法院判定,维修费用由原告、李某共同承担一半,14层业主平均承担另一半。
           三、案件评析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多层小区顶楼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房屋漏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楼业主分摊。当然,顶楼住户因直接遭受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较为迫切,其可以在有效通知其他业主并对维修方案进行磋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最后各方结算。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