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份,石某将自己经营中的两所英语培训辅导班转让给刘某,双方签订《培训辅导班班转让协议》,约定石某将该培训辅导班的办公场所、办公器材、学员等一并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款50万元。后刘某支付30万元后,余款20万元未付。石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诉求剩余20万元转让款及损失。刘某委托本所邵兆井律师代理。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认为,培训辅导班的转让属于办学资质的转让,该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刘某依据无效的转让协议诉求转让款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石某自感胜诉无望,申请撤回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培训辅导班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办学许可证不得买卖,石某与刘某的转让实质是办学资质和办学许可证的转让,该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