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张某系滨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5年7月30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鲁162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滨州某某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80250元。经向博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因滨州某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9)鲁1625执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2月1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某某公司向滨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00元。2020年4月14日,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某某。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裁判理由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系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说认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本案中,张伟对滨州某某有限公司享有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已经具备了撤销权。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