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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同刊文——最高院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医疗机构是否充分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常常是医患纠纷的争议点。本期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告知说明义务为中心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相关案例

 

1. 医疗机构未将替代性医疗方案告知患者的,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与白宽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长民二终字第00108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5.29

 

2. 医院不能提供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诉某医院违反告知义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主观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来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鲁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专家观点

 

1.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医务人员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说明的信息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具体说来,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拟采用的医疗措施、该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和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第二种情况是相对第一种情况来说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所谓医疗风险,是指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代替医疗方案信息包括可选择的几种手术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这种特殊说明义务适用的条件是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作了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2.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治疗情报与财务情报两大方面

由于患者的自决权包括身体治疗与财务花销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的告知义务内容也包括治疗情报与财务情报两大方面。

具体而言,治疗情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技术状况方面的情报。例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资质、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等级、类别、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既往医疗效果等。(2)患者的病情状况。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理、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3)诊疗护理方案情况。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方案、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4)转医或转诊提示情况。例如,当就诊患者的病情并非医疗机构的专业诊疗领域(例如,急性胃炎患者到痔瘘专科医院就诊)或超出该院治疗能力(例如,危重病人到社区医院就诊)时,医疗机构有提示患者及家属安全、快速转运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告知义务。(5)是否参与临床医学科研及教学活动的情况。例如,有临床教学观摩活动、进行临床特种医疗方法及药物试验活动、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个体素质反应的差异性等。(6)其他需要患者予以理解、配合、选择、决定的治疗事项等。

财务情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2)高价药物、自费药物、非医疗保险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价格、用途和支出情况。(3)受到污染或具有病毒感染侵袭的患者随身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患者予以理解、配合、选择、决定的财务处理事项等。

(摘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鲁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3.医方在诊疗不同阶段中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关于说明义务的构成及内容,因各国法律文化、医患关系而异。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认为,根据医患关系的诊疗过程叙述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或许更具有实践意义。

第一,诊断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主要内容为:

(1)检查的说明。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时告知患者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可能对患者产生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时向患者说明与之相比较廉价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取此手段的必要性;临床实验性检查、危险性检查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如实作必要解释说明。

(2)诊断结果的说明。医师诊察病人后,对于患者病症的轻重缓急、疾病的临床转归、痊愈的可能性等,都应向患者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治疗过程的说明义务。医师告以病症情形后,即应将所决定之医疗行为的性质、理由、内容、治疗的预后、医疗方式、难易程度及对患者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加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医疗行为,以便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项医疗的实施。例如,进行手术治疗之前,向病人及其家属认真地分析病情,客观地介绍手术和非手术治疗的各种可能性,以及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和代价,阐明手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对手术的安全性作出恰当的解释,让病人及其家属作出选择。具体包括:

(1)预定实施手术的内容;

(2)手术所伴生的危险;

(3)实施预定手术的效果及改善程度;

(4)不实施手术将发生何种后果;

(5)实施手术的医生对不确定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

(6)在发现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准备等。

第三,疗养指导义务。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后,应向其说明术后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及预防、补救的方法,如患者腹腔手术后尽早活动避免肠粘连的发生等;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生活起居、疾病的预防等相关知识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第四,作为转诊指示的说明。医疗机构不仅要做到自己给予患者适当的治疗,而且要保护患者对适当治疗的期待权。这就要求医方在无力给予最佳治疗时要负担对患者的转诊指示说明义务。所以,在如下情形:

(1)患者的疾病属于医方专门领域之外时;

(2)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不具备时;

(3)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诊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医方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处置后,应将所知的客观上能够实现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告知患者,以便患者可以得到最佳治疗;对患者进行转诊劝说,以及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转诊需作出的准备事项和携带的材料。

(摘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余明永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